(2017)晋05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苗晋彭、宰玲玲、尚亮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晋彭,宰玲玲,尚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苗晋彭,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晋城城区人.被执行人宰玲玲,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生,山西省陵川县人.被执行人尚亮亮,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苗晋彭、宰玲玲、尚亮亮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