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陈立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陈立夏,杨莹,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2号被执行人:陈立夏,女,194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杨莹,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梁珍,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珍、杨莹、陈立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珍、杨莹、陈立夏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