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9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朱朝晖与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晖,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朝晖,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思源路1号805,组织机构代码770326576。法定代表人毛保卫。申请执行人朱朝晖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6]7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