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世文、周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世文,周泽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353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世文,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周泽群,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与被告陈世文、周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碧城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需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