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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与翟永舟、吴天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翟永舟,吴天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574号原告: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住所地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负责人:周国政,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康,高邮市周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永舟。被告:吴天智。原告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与被告翟永舟、吴天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邮市周山镇志光村永红四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居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