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黄公光与努尔兰·阿哈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公光,努尔兰·阿哈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公光,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兰·阿哈西,女,1978年5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在职教师,住额敏县。上诉人黄公光因与被上诉人努尔兰·阿哈西(以下简称努尔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公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学 琳审判员 艾山古丽审判员 滕 媛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静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