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伯高与袁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伯高,袁谋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30号原告:毛伯高,男,1948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袁谋爱,男,62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毛伯高与被告袁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毛伯高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伯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伯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毛伯高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