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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伯高与袁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伯高,袁谋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30号原告:毛伯高,男,1948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袁谋爱,男,62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毛伯高与被告袁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毛伯高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伯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伯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毛伯高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