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柳树村委会小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2738986H。法定代表人:石艾灵,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三村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98126815Y。法定代表人:唐吉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展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向富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矿粉款87140元及诉讼费105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拟定了还款计划。2017年4月11日缴纳执行款20000元,2017年5月31日缴纳执行款10000元,2017年6月20日缴纳执行款38700元,合计交纳执行款68700元。经查,被执行人云南久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