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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12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博灿商贸有限公司、高长凤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博灿商贸有限公司,高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12号申请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被执行人:徐州博灿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长凤申请执行人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博灿商贸有限公司、高长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徐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本案由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徐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由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铜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朝阳执行员  王幸生执行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