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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燕与段晓英、崔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段晓英,崔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晓英,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崔向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段晓英、崔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执行中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段晓英、崔向军位于某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产权的86%予以查封;位于某局家属楼*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执行人段小英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小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