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长英申请执行蔡明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英,蔡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长英,女,1965年5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蔡明双,男,1973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长英与被执行人蔡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明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明双归还还申请执行人吴长英欠款295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申请费345元,合计30205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蔡明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蔡明双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明双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对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吴长英认可被执行人蔡明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 晗审判员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