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琛兆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徐州市琛兆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1769号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桂、焦志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琛兆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奎园小区春月园3#-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思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盾,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琛兆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00元,由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志霞人民陪审员王建琴人民陪审员张拉拉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