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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振、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振,张学军,王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振,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素娥,女,1972年8月8日出生。王玉振申请执行张学军、王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10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81民初9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