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振、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振,张学军,王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振,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素娥,女,1972年8月8日出生。王玉振申请执行张学军、王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10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81民初9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