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中嗣、姚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嗣,姚荣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嗣,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徐国民,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徐中嗣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方,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上诉人徐中嗣因与被上诉人姚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中嗣于2017年6月22日以经过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中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中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徐中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