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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中嗣、姚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嗣,姚荣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嗣,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徐国民,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徐中嗣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方,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上诉人徐中嗣因与被上诉人姚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中嗣于2017年6月22日以经过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中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中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徐中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