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艳霞与东营市宏孚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艳霞,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董秀平,马成英,刘兰翠,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孙静安,孙川川,卜灵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成艳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秀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兰翠,女,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静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川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卜灵灵,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成艳霞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董秀平、马成英、刘兰翠、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孙静安、孙川川、卜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董秀平、马成英、刘兰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艳霞偿还借款860000元。二、被告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董秀平、马成英、刘兰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艳霞支付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3日的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孙静安、孙川川、卜灵灵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