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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李满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满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12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居住在家。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满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满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满龙酒后无证驾驶桂F×××××号“豪天”牌二轮摩托车由龙州县城独山路客运站方向沿白沙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州一中后门路段时,因环卫工人卢某清扫道路而把清洁车停放在道路右侧,李满龙因紧急刹车而被摔倒受伤。经鉴定,李满龙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73.1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满龙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73.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满龙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满龙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满龙与吕某等人在龙州县城龙鑫丽江花园黄某家喝酒。当晚酒后李满龙便在黄某家休息。至次日凌晨5时许,李满龙无证驾驶桂F×××××号“豪天”牌二轮摩托车往白沙街方向行驶欲返回其家���当车行至中后门路段时,适逢环卫工人卢某在打扫该路段卫生时把清洁车停放在道路右侧,李满龙见状紧急刹车,致使李满龙所驾驶的车辆倒地,李满龙受伤的后果。经鉴定,李满龙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73.1mg/100ml。上述事事,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龙州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7日5时20分,被告人李满龙驾驶桂F×××××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一辆停放着的环卫电动三轮车,造成车辆损坏,李满龙受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满龙出生于1989年1月8日,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龙州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满龙为被动到案。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李满龙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73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满龙负此事故的前部责任。6、证人黄某证实:2016年12月16日晚上,我第一次见李满龙,是通过我的侄子认识的。当晚在我家吃饭时喝了白酒。7、证人卢某证实:2016年12月17日凌晨5时许,我驾驶电动三轮清洁车到中门口打扫卫生,当时我把车停在一中门口一侧的路边,刚从车上拿工具下来面向龙江街准备扫地,刚走几步就听到“嘭”的一声碰撞声,随后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向前划行一段距离后停下,一名男子躺在环卫车附近,于是我就拨打报警和120电话。8、被告人李满龙供述:2016年12月16日晚,我和朋友吕某到丽江花园的“阿荣”家吃晚饭,晚上8时许结束。期间我喝了七、八两白酒。晚饭后我感觉已经无法驾车回家,于是就在“阿荣”家休息。第二天凌晨,我独自驾驶桂F×××××号二轮摩托车离开丽江花园。当车行至中门前路段时,我突然看见前方路面有一辆银白色不锈钢车尾门的环卫车,我立即刹车,随后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尚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及鉴定资质等证据随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73.1mg/100ml,根据规定,血液乙醇含量达80mg/100ml以上的即属醉酒驾驶。因此,李满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李满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满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伟清审 判 员 张 胜 民人民陪审员 黄 其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健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