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合与被执行人王继华 、锦州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王继华,锦州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合,男,192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继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德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合与被执行人王继华、锦州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市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