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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周盼盼、鞠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周盼盼,鞠会,孙延涛,丁喜艳,XX昌,赵彩云,张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周盼盼,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鞠会,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孙延涛,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丁喜艳,女,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XX昌,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赵彩云,女,汉族,1975那边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张友福,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周盼盼、鞠会、孙延涛、丁喜艳、XX昌、赵彩云、张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