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普洱市景谷县人,居民,住普洱市景谷自治县。委托代理人XXX,云南通恒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居民,住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39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 应 群审判员 张 绍 强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