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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宗县苏达枣业专业合作社与广宗县核桃园乡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宗县核桃园乡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广宗县苏达枣业专业合作社,毕凤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宗县核桃园乡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核桃园乡毕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毕立平,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宗县苏达枣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广宗镇贺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永苏,该合作社社长。原审第三人:毕凤玉,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再审申请人广宗县毕���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广宗县苏达枣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广宗县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协商,双方对于买卖树苗未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价格应由双方商定确定,原审判决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证明认定树苗价格非常错误。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要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买卖合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虽然未达成书面合同,但毕凤玉签收了被申请人送来的树苗,并分给了村民栽种。原审认定毕凤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无不当。对树苗的价格虽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和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平原则,再审申请人主张是县林业局为支持农业建设对申请再审人的无偿赠与没有依据,原判并无不当。广宗县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宗县毕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