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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崇左市亿信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海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左市亿信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亿信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农志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海荣,男,1982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亿信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付 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 新 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宝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