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昭远与王昭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远,王昭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53号原告:王昭远,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昭群,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昭远诉被告王昭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昭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9652.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因被告王昭群欠原告王昭远款未偿还,原告便到被告处索要,被告王昭群在其家中将原告打伤。报警后原告被送往胶州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一直未赔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昭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晖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