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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执恢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生代与曲元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代,曲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恢字1号申请人:赵生代,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执行人:曲元庆,1945年8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道里区。本院在执行赵生代申请执行曲元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及配件款人民币22.9万元及利息1,076,7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系统、扣划汇款4,000.00余元;查询工商、房产、交通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依本人申请,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 孙 海审判员 :谢显财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