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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天敏与廖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敏,廖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727号原告:王天敏,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小君,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敏与被告廖小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小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敏撤回对被告被告廖小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人民币,由原告王天敏承担。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