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雷德雨与曹建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雨,曹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雷德雨,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曹建龙,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德雨与被执行人曹建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福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