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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翠、绕书英与尹平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绕书英,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高翠,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6日出生,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绕书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平,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6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翠、绕书英与被执行人尹平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予以冻结,但期限未到,冻结金额不足,执行标的2.2万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