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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须建明、李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须建明,李桂珍,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顺彪,陈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68号109、201,组织机构代码56530225-X。被执行人须建明,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生,住昆山市。被告李桂珍,女,汉族,1961年7月17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三牛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2841736-2。被执行人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0570-1。被执行人王顺彪,男,汉族,1977年4月7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陈徐萍,女,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须建明、李桂珍、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顺彪、陈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因本案债权设定了不动产抵押权,且抵押物众多,本院正在另案,即(2016)苏0583执3925号执行案件中统一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正在处置中。因拍卖物较多,且有部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处置时间较长。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未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拍卖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