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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彩琴申请执赛巴雅尔、达来、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琴,赛巴雅尔,其其格,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黄彩琴,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赛巴雅尔,男,蒙古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其其格,女,蒙古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达来,男,蒙古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彩琴申请执赛巴雅尔、达来、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