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正平与魏方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平,魏方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838号原告:张正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魏方倩,女,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原告张正平诉被告魏方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方倩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平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00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279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89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魏方倩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魏方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视为自行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21时30分,原告张正平于回家路上,被被告魏方倩误认为是偷窥其洗澡的男子,遂将原告打伤。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违法人员魏方倩于2017年3月20日在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兰西街1巷6号104房内洗澡时,被一名男子偷窥。后魏方倩、顾兴悦就追到地××横街,发现事主张正平疑似偷窥男子,于是两人对张正平进行殴打。”公安机关遂作出佛顺公行罚决字[2017]1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魏方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魏方倩处以罚款伍佰元。张正平受伤后,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进行三次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116.66元,诊断为头面部皮肤挫伤,医嘱休息五天。另查明,佛山市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籍口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本案中,被告误认为原告为偷窥其隐私者,遂对原告进行殴打,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查,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100元(以原告主张数额为准)、误工费248.22元(1510元×12月÷365天×5天=248.2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548.22元,应由被告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魏方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正平支付赔偿金1548.22元;二、驳回张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张正平已预交),由张正平负担50元,魏方倩负担200元(魏方倩应负担部分请迳行支付给张正平,法院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莹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