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伟芳、成都市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伟芳,成都市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姚伟芳,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洪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6443537Q。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伟芳申请执行成都市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峰线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伟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黎 弦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