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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伟文与姚掌珠、凌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文,姚掌珠,凌云,凌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408号申请人郑伟文,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52519681004001X,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掌珠,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71岁,汉族号码320525194505280544,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凌云,男,1966年4月9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20525196604090518,住吴江市。被执行人凌霄,男,1968年1月3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20525196801030514,住吴江区。原告郑伟文与被告姚掌珠、凌云、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原审被告姚掌珠、被告凌云、被告凌霄应返还原审原告郑伟文借款本金50万元,应付利息10万元(自2014年7月30日算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60万元,由姚掌珠、凌云、凌霄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郑伟文2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郑伟文4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本金40万元、年息12%,支付利息至2017年6月30日。二、如姚掌珠、凌云、凌霄任何一期逾期归款,则除了需支付以前的利息10万元外,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本金50万元、年息24%,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部分逾期,相应计算)。三、原审原告郑伟文可就姚掌珠、凌云、凌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3幢606室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之内优先受偿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列债权。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4491元,由姚掌珠、凌云、凌霄负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交付郑伟文,郑伟文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郑伟文可对案件受理费就姚掌珠、凌云、凌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3幢606室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之内优先受偿。”因被告姚掌珠、凌云、凌霄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伟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4491.00元,执行费84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凌霄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受偿;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凌霄名下有坐落于盛泽镇山塘街印染新村52-102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本院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