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关于孔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元/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孟某某的工资进行了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