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42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峰,程瑶,罗军利,许银娥,刘自强,袁亚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22民初805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负责人:郭栋,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辉,男,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峰,男。被告:程瑶,女。被告罗军利,男。被告许银娥,女。被告刘自强,男。被告袁亚君,女。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峰、程瑶、罗军利、许银娥、刘自强、袁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孔 媛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