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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吉顺发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吉顺发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吉顺发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长春市吉顺发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