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卫霞与周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卫霞,周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蔡卫霞,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周明志,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卫霞与被执行人周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周明志所有的车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