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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琳与黎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琳,黎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付琳,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合同工,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黎金飞,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拉祜族,务农,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村委会三县。申请执行人付琳与被执行人黎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7)云0802民初第13号,责令被执行人黎金飞支付申请执行人付琳借款本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2.00元。经查,被执行人黎金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