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周淑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周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市。被执行人:周淑艳,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淑艳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淑艳银行存款1000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