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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学宝与被执行人张永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96号朱学宝、张永武:申请执行人朱学宝与被执行人张永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90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永武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学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执行员  周高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