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1执恢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冬仙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俊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