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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1执恢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冬仙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俊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