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奇,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占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孙罗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党建芳,女,汉族。关于张亚奇与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应向张亚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260(已缓交)元、执行费2580元。但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