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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白金禄与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禄,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白金禄。被执行人: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卜都克力木·艾外依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现阶段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