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欢与陈飞为抚养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欢,女,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飞,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欢与被执行人陈飞为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陈飞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