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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欢与陈飞为抚养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欢,女,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飞,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欢与被执行人陈飞为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陈飞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