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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起雄与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起雄,王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高起雄,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治平,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高起雄与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杭锦旗锡尼镇百灵小区2-1-601室房产有贷款已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