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民初2733号原告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某,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讼代理人关某、被告王某、包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2015年3月18日被告王某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我借款,2014年7月30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自借款日起以月利2分计息。并由被告包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二被告借款之日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款据。届时,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计息方式:100000.00元×0.02×25个月,计息期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本息合计150000.00元;2、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3、判令被告包灵芝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2014年3月18日我向原告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我都按时付清。2015年3月18日我续借该笔款,重新做的手续,实际借款50000元,但我出具手续是100000元。被告包某答辩意见与被告王玉梅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王玉梅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石国军借款,2014年7月30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自借款日起以月利2分计息。并由被告包灵芝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二被告借款之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款据。届时,原告石某多次向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石某出借给被告王某、借款本金的数额;2、被告王某是否偿还过原告借款利息;原告石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两份证据,证据1、借据一份;证据2、借款合同一份;原告石某出示证据1、2证明被告王玉梅借款及被告包某担保的事实。二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以上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认为,原告原告石某递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包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在原告石某处借款,被告包灵芝为其提供担保,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借款合同证实,被告王某、包某应履行还款及保证责任义务,被告包灵芝向债权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被告辩解称借款本金是50000元,且已经偿还原告部分利息,但未向法庭递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50000元(计息方式:100000元×0.02×25个月,计息期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合计150000元;被告包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王某自2017年4月1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某、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达拉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