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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清华、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张青松,张松,张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青松,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松,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学伟,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清华申请执行张青松、张松、张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