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小晏与周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晏,周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8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晏,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周焱春,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何小晏与被执行人周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焱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熬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