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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小晏与周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晏,周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8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晏,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周焱春,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何小晏与被执行人周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焱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熬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