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1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乙,女,47岁,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需要补充证据,故吴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