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明、王娟与马杰、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王娟,马杰,魏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异17号异议人:赵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燕。申请人:王娟。被申请人:马杰。被申请人:魏艳丽。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马杰、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了马杰、魏艳丽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地藏里xxx室房产。异议人赵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购买上述房产,且付清全款,该房屋应属己所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明诉称:马杰与魏艳丽原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28日双方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徐州市鼓楼区地藏里xxx室房产归魏艳丽里所有,2016年12月魏艳丽想把该房屋卖给我,因房产证是马杰的名字,2016年12月22日我与马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在2017年1月10日全部付清了3400002、只是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后得知该房被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人民法院查封前我已经购买,在整个房屋买卖等过程中,我没有任何过错,为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被申请人马杰、魏艳丽辩称,对异议人的描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房屋双方确实签订了购房协议,异议人已交付了全款,交易是真实的,所有手续都是顺利的,在准备拿房产登记手续时,法院查封了该房产。王娟我们不认识,王娟的亲戚替马杰偿还信用卡,这是产生纠纷的原因。申请人王娟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异议人赵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11月4日魏艳丽与赵明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在2016年11月4日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发生;2、2016年12月22日,三人在产权处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证明在2016年12月22日三人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约定在2017年2月28日之前双方履行房屋交付手续,自己并与房屋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3、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当时约定购买该房屋是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房款;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凭证一份,证明赵明已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款15万元;5、2016年12月26日,赵明与魏艳丽办理了房屋交接凭证一份,证明马杰、魏艳丽已经于该日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实际占有;6、2017年1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出具的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证明在2017年1月10日该银行给申请人放款34万,直接汇入房管局的监管账户,自此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7、2017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异议人自2017年2月20日开始履行银行的还款义务,至6月20日。上述证据经马杰、魏艳丽质证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异议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了双方买卖房屋的经过,应作为定案依据。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王娟与马杰、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王娟申请,本院作出(2016)苏0302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马杰、魏艳丽名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地藏里xxx室房产,异议人认为其已经从马杰、魏艳丽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故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6年12月22日马杰与异议人赵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马杰、魏艳丽所有的本市徐州市鼓楼区地藏里1-1-601室房产出售给异议人,房屋价款为340000元,异议人于2017年1月10日全部付清了房款。2014年元月办理了交付房屋手续,已实际占有还查明,马杰与魏艳丽原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28日双方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魏艳丽所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异议人赵明与被申请人马杰2016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双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现异议人为此支付房屋价款340000元并实际占用房屋,双方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形成时间在本案查封之前,虽然因为相关原因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异议人在购买房屋行为中没有过错,因此对该房屋不宜采取查封措施。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赵明的异议成立。解除对本市徐州市鼓楼区地藏里xxx室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罗育忆审判员 张向阳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