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柳金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柳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龙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金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柳金雄银行存款、收入3017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