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